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三)授权委托书(当法定代表人参加和签署文件时,不需提供);
(四)辅助资料:
2、列报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资料(近二年及目前正在承接的主要业务情况一览表);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七、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八、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打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必要时也可采用其它评标方法。
(一)综合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和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结束后,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中标人付款的,招标人应当向政府采购办公室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十、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夹的供应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