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属各部门、单位集中采购的学生用品、用具,未纳入省政府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均需按《广东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采购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以用户需求书的形式送国资办办理招标立项,并商定招标采购的日程安排。国资办按规定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国资办根据用户需求书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清晰明确。包括: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物资采购一般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由国资办根据物资采购的要求组成招标采购小组统一进行。
第六条 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国资办、审计处、监察处签署意见,并报校领导批准,可以实行其他采购方式:
(一)运动服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从市场上选出3~5个比较流行的品牌式样、品质档次相近的服装厂商为邀请对象,评标时采用品牌+样式+价格+质量+服务综合评议的办法,选择1家供应商入围。
(二)军训服的采购因缺乏市场的广泛性,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1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较低的供应商入围。
(三)药品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采用整体招标或单品种招标可在招标申请时提出。在国家规定的各类药品批发基础上,对供应商的信誉、药品质量、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议。选出若干家供应商入围。
第七条 招标采购小组按照规定完成下列招标程序: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选出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国资办根据招标结果填制《广东工业大学招标结果评定情况表》,撰写评标报告,并按规定权限报经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国资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中标人、项目承办单位、国资办各存一份。
第十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表与中标人订立供货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式五份由中标人、项目承办单位和财务处、国资办、校长办公室各存一份。项目承办单位在送合同原件给财务处的同时,需附送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委托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不得订立与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相符的合同。
第十三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国资办或项目承办单位通知财务处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余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验收,确认货物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结束后,还要出具验收报告。形成固定资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资产交接和报增手续。
第十五条 监察处对招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广东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