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说明拟购买的货物及其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表,维修保修的要求,技术服务和培训的要求,付款、运输、保险、仲载的条件和条款及可能的验收方法与标准,还应明确规定在评标时要考虑的除价格以外的其他能够量化的因素,以及评价这些因素的方法。
(2)对原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澄清、勘误或内容改变,都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给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并留给足够的时间使其能够采取适当的行动。
(3)技术规格(规范)应明确定义。不能用某一制造厂家的技术规格(规范)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规范)如确需引用,应加上“实质上等同的产品均可”这样的词句。如果兼容性的要求是有利的,技术规范(规格)应清楚地说明与已有的设施或设备兼容的要求。技术规格(规范)方面应允许接受在实质上特性相似、在性能与质量上至少与规定要求相等的货物。在技术标准方面亦应说明在保证产品质量和运用等同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与规则的前提下,那些可替代的设备、材料或工艺也可以接受。
(4)关于招标有效期和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应使项目执行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评标及授予合同的工作。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最后期限应是投标截止时间,其有效期应持续到投标有效期或延长期结束后30天。
(5)货物和设备合同通常不需要价格调整条款。在物价剧烈变动时期,对受价格剧烈波动影响的货物合同可以有价格调整条款。价格调整可以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也可以证据为依据调整。所采用的价格调整方法、计算公式和基础数据应在招标文件内明确规定。
(6)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在招标文件内加以规定,其有效期应至少持续到预计的交货或接受货物日期保证期后30天。
(7)报价应以指定交货地为基础,价格应包括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如为进口货物和设备,还要考虑关税和进口税。
(8)招标文件中应有适当金额的违约赔偿条款,违约损失赔偿的比率和总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10)解释合同条款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争端可以在中国法院或按照中国仲裁程序解决。
(1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其已经投出的标书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须以书面文件确认其修改或撤回。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标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