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既重视实质正义,也重视程序正义,供应商不应轻视开标一览表的形式问题。
小小一张开标一览表,是反映投标人综合水平的一面镜子,也是向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进行宣传介绍的一张名片,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份合同要约,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的重要形式要件。
但在实际货物招标工作中,供应商开标一览表常出现各种问题,甚至开一次标下来竟然碰不到一份稍微完整、规范和美观一点的开标一览表,因开标一览表形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废标的情况也发生过,徒然增加了招、投双方的成本。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一些供应商对待投标工作态度不够重视,工作不够严谨,以为只要把价格报出去了,就不必在乎一些形式上的小问题。殊不知招标采购正是以程序最严格、形式最严谨而著称,任何小环节、小形式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甚至招标失败。从某种程度上说,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程序价值、形式价值要远重于其实质价值,其追求的程序正义也远甚于其实质正义。
因此,对于开标一览表,切不可粗心大意。供应商在参加招标活动时,为使自己的投入产出最大化,务必静下心来,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在吃透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耐心细致、严肃认真地制作包括开标一览表在内的每一份投标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导致自身投标被拒绝。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开标一览表的常见问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一:开标一览表上没有签字盖章,或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其中,第一种情况相对较少,后两种情况却比较常见。
分析及应对:如果开标一览表没有签字盖章,毫无疑问是一份无效的投标,问题是如果只签字不盖章或者只盖章不签字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开标一览表必须既签字又盖章,否则为无效投,应当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提供这种开标一览表的投标人为无效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开标一览表签署要求,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合同书成立要件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其中签字或者盖章是选择关系,即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具其一就可以基本确定开标一览表与所载投标人之间的代表关系,当然,还应当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相互印证、综合判定,尤其是对待仅有签字而没有盖章的情形,应当慎之又慎。
问题二:开标一览表仅有价格要素,而没有所投货物的交货时间、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内容。
分析及应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根据这两条,唱标时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价格,开标一览表的主体内容应当是价格,这是没有疑问的。对于价格之外的交货时间、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内容,笔者认为,应当属于该《办法》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是投标人报价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如果缺乏这些要素,很难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全面的响应。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缺乏这些内容,而且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也找不到相关表述,可以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是一个无效的要约(要约要求内容具体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三:开标一览表报价仅有数字,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报价的具体组成说明,比如是否包含运杂费。
分析及应对:这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大抵类似,只不过更具有典型性。投标人开标一览表中所报价格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是否包含运杂费等价格组成说明,投标人大多是因为疏忽而遗漏这一说明,也有极少数动机不良的供应商故意省略,待骗取中标后再向招标人要求增加运费,笔者就亲身经历过这种情况。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详细说明报价组成,投标人没有说明而仅提供笼统的数字,应当认定为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四:开标一览表制作粗糙,没有计量单位、金额单位,单价合计与总价不一致,等等。
分析及应对:第四个方面的问题纯属于投标文件制作技术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会对投标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如果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出现制作低劣、运算矛盾等低级错误,容易给人一种对待招标重视不够、素质不高、层次有限的印象,无形中会影响投标人在评标委员心目中的形象。
引用法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