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作用. 首先,投标保证金制度能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从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之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竟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对于招标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有了投标保证金制度,对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有了可靠保障,对于过失责任追究就有了赔偿依据。其次,投标保证金制度可以检验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一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实际情况就可以判断投标人流动资金的情况,了解投标人的实力,如果是银行保函的形式,更能对投标人资质加大了解,因为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另外,如果投标人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就表明投标人是诚信的,是自觉制约其自身的投标行为,这样就可以使投标活动实现良性竞争,投标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就可以得到保证。
(二)违约行为的处理.有下面几种情况的可以酌情没收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生效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理由而不接受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编制虚假标书,恶意抢标的;提供虚假资格材料进行投标的;搞不正当竞争投标的;拒绝接受投标监督检查的;拉拢腐蚀采购工作人员的;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为了使投标活动公正进行,维护保证金制度的严肃性,如果投标人有以上违约行为的可以酌情没收保证金。
(一)关于保证金的代收及代退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代收及代退工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监管帐户,同时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有权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退还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力度,做到投标保证金统一由招投标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从而使操作程序上从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最后,要规范运作,严格把关。投标保证金代收及代退必须坚持规范运作,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应有的作用。招投标交易中心应该坚持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按时代收、代退,坚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如果投标人是以现金缴纳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据具名为该投标单位的全称,退还时以转帐形式退还原投标单位。如果投标人以转帐形式缴纳保证金的,交易中心要在确保投标人款项实际到帐后,才允许投标人投标,从而防止投标人钻时间空子,保证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
(二)对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使用问题探讨。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既然是地方财政收入,其使用就须严格遵循《预算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有用款单位提出计划,然后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查,最后提交人大机关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其次,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使用需要遵循政府采购工作优先的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因投标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其他投标人、采购人损失的,应当获得优先相应补偿;优先弥补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工作经费的不足,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机构工作经费不足时,可以优先在该项资金中列支。
(三)在实际的投标活动中,招投双方要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保证金投标的重要条款。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数额、支付及返还方式、有效期等都是有具体明确规定的,一定要避免在填写票据时漏写收款人名称、填错出票日期,以及出现印鉴不清或不齐等失误。
(四)要加强岗位责任制,指派专人办理和清退工程保证金。对投标保证金必须要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对交纳保证金的时间及方式、返还要求及程序、对双方责任追究等问题都要做出严格的要求,以便于使投标人的资金及时回收。
(五)尽快出台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目前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对投标人形成实质的约束,效力被严重制约。因此,必须加大对工程招标程序,工程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尽快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流程,交纳数额、时间限制、交纳及退还方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统一制定相关法规法律。目的是要使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更加明显,使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法可依,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
[1] 徐延新.浅谈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缺陷及创新管理尝试.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09/01
[2] 田强 .浅谈工程招投标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几个问题 .铁道建筑技术 .2008/S1
[3] 田文水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提交形式的探讨 .水利经济 .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