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指定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和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甲供”;某些材料、设备的要求尚未明确只能暂定单价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暂定”;其余材料(设备)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的要求明确规格、型号和报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品牌。
招标人暂定设备、材料的价格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估算投资额的20%。”
招标人指定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和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甲供”;某些材料、设备的要求尚未明确只能暂定单价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暂定”;其余材料(设备)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的要求明确规格、型号和报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品牌。
招标工程原则上不设定材料(设备)的暂定价格,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时,可对符合单独招标要求的材料设备暂定价格,并另行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二、履约担保部分
“38.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8.1履约和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增加)
38.2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三、投标保证金部分: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同等投标保证金额的投标保函,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银行汇票和支票以实际到帐为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附格式提供,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c.现金。(删除)
投标保证金委托设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的收费窗口统一代收代退。委托代收代退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统一收退。
16.4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经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两天,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即可退付或办理投标保函退回手续。(投标保证金参照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并退息);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四、IC卡部分:
原25.2条修改为:“25.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以证明其身份。投标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应携带IC卡到场核验,尚未领到IC卡的拟派项目经理应携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到场核验;(项目经理无故不到场,或IC卡与身份证不一致,或冒名顶替等情况,不作为废标。开标后由市招标办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及人员实施信用扣分。)
39. 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出廉政承诺。
六、预留金部分
1、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涨价等因素而预留的金额。(项目所需金额由招标人在清单总说明中明确,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造价的3%)预留金比例调整为3%;
七、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封面:
“招标代理机构(如委托代理)”改为“中介机构(如委托中介)”
后增加“电子招标项目须同时提供电子标书标准光盘正副盘各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