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进行委托竞买,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拍卖公司一项不可或缺的服务。有的买家并不愿意抛头露面,不希望大家知道是谁最终中标;而有的买家可能身处地球的另一端,一本书籍、一版邮票也谈不上价值连城,实在没有为之专门跑一趟亲身赴拍的必要,而他们通常都会选择那些值得信赖的拍卖公司为他们代买。因此常去拍场和关注拍卖的人一定不会对“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电话买家”感到陌生。
不论买家的委托竞买是交给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是第三方机构,委托竞买是一门“技术活”,需要熟知拍卖业和拍卖流程的人才能坐在委托席上,不是什么人都做得来的。因为一旦出现漏标的情况就很难向客户交代,甚至会导致拍卖公司失去买家的信赖,诸如苏富比、佳士得这样的国际巨头对委托席亦不敢小视,很多拍卖记录都是在委托席上诞生的,因而他们都会派出精兵强将来完成委托拍卖的任务,这足以证明委托竞买对于拍卖行业的重要性。
说法二: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拍卖企业或者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他人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参与本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的竞买行为,不在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范围内。所以“委托竞买席”问题不是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范的问题。
一般买卖中,买方只需要向卖方做要约表示即可,不需要同时向卖方以外的第三人做要约表示。而在拍卖中,每一个竞买人除了向拍卖人做出“应价”(要约)表示外,还必须将自己的“应价”传达给其他参加拍卖会的所有竞买人才行。这就是拍卖中竞买人要约的最大特征。未到场的竞买人在拍卖前事实上已经通过《竞买服务合同》作出自己的“应价”表示。在拍卖中,未到场的竞买人必须将其要约在拍卖会上适时地传达给其他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其要约行为才有效。这正是未到场的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为举牌”要完成的内容,即将其“应价”在拍卖会现场传达给其他竞买人。因此,在委托竞投中,拍卖人“代为举牌”的行为本质上只是一种代为向其他竞买人送达要约的行为,而不是代为要约的行为。
商务部于2005年出台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因此,关于拍卖企业能否设立委托竞买席已经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至于拍卖企业如何完善委托竞买席,防止借委托竞买席之名行违法之实,那应该是个技术问题,比如利用网络技术替代人工电话,采取对电话录音、对拍卖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等。但是无论如何,为了行政管理方便,对委托竞买席一禁了之的做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