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进行救济。控股公司作为案外人,其若认为浦东新区法院在司法执行活动中,错误地将该公司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处理,可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进入国家赔偿程序。浦东新区法院的强制拍卖行为属于司法行为,当事人对司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异议,可向委托人浦东新区法院反映,请求解决,但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委托拍卖过程中,因拍卖单位的过错导致错误拍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金槌公司的拍卖行为系受人民法院委托,如果本案委托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确系案外人控股公司,则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因其执行错误导致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担责任。控股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赔偿不适用诉讼程序,应适用非诉讼决定程序,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独自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任何司法赔偿纠纷,只有在其司法侵权行为被确认之后,才能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作者:周瑞忠,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邵美琳,立案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受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王薇(审判长)、张佩佩、计海琼(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