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拍卖是被执行财产变现的具体措施,目的在于用卖得的价款清偿债务,被执行财产变现的价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追求执行效率并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司法强制执行制度安排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执行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被执行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执行成本两个因素,只有最大限度地提高被执行财产变现的收益,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成本,才能有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正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提高被执行财产变现收益的考虑,才确定了拍卖优先原则和拍卖委托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还有几项制度体现了效率原则,这些制度包括司法强制拍卖的拍卖佣金制度、合并拍卖制度和裁定重新拍卖制度等。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是一种商业活动,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的高低,不但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以及拍卖机构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到执行成本,从而间接影响执行的效率。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中拍卖的佣金收取比例未作规定,拍卖法对佣金收取的比例也只是规定了上限,各地法院和拍卖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具体进行把握,佣金偏高或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佣金收取的比例分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佣金的数额,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即拟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果分开拍卖将严重影响各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者分开拍卖将造成拍卖价款总额显著降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出于提高执行效率的考虑,司法解释要求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拍卖。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付价款,买受人逾期未交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这主要是考虑到拍卖只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如果买受人无限期地拖延支付价款,势必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债权的实现也因此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