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拍卖会应该是在上午九时准时开始的,但早在拍卖会开始前的一个小时就有2组竞买人(每一个竞买人大约带有几个同伴)早早的就来到了拍卖现场,而且他们就站在拍卖会场门口等待着其他竞买人的到来(根据观察和事后分析这两组竞买人是属于一个组织的)。在剩下两位竞买人达到会场之后,他们就开始了自己的运做分头寻找其他竞买人谈话,目的在于采取某些特殊的方式和方法取得不当的得利。据事后调查,有着“恶意串通”行为的竞买人对两位受骚扰的竞买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其中心意思就是表明:“他们在拍卖会场上不举牌应价,从而能够使对方以低价成交,最后大家分配收益或者以胁迫的手段要求买受人给予补偿。
案例分析:
从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分析,该标的处于经济发展环境相当优越的地理位置,从未来该地区发展的前景来看,值得各方进行投资。同时,经过我们仔细的调查该标的的保留价格也是略低于市场现实价格的,并且该标的的产权清晰以后在成交后办理产权过户的手续时也相当简单。从种种条件表明该标的应该是非常有投资价值的。但是,由于个别竞买人的串通行为,导致了该标的最终未能成交,同时由于其他竞买人受到了骚扰,他们对拍卖公司的组织水平颇有微词,如果我们不能妥善处理该问题,日后必定对公司的想象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从本案例的具体情况上分析应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的范畴,但是行为主体是参会的个别竞买人,同时另外的竞买人在本案中与拍卖公司同样处于被侵害的角色,但是以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无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可信性,因此为了维护委托人和合法竞买人的切身利益,拍卖公司只能接受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就这个问题我曾经也咨询过业内的较有经验的人士,但大都对这些人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