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先生诉称:2000年7月28日其委托周先生参加了某拍卖行于7月31日举行的第19期拍卖会,竞买了754吨涤纶短纤维.拍卖前,周先生按照该拍卖行要求,到被告存货处看样,但监管仓库告知不能提取样品进行抽验鉴别.参加拍卖前,周先生将原告沈先生给付的50万元保证金交付给被告.拍卖会结束后,便与拍卖行签定了754吨涤纶短纤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且现场交付了货款6862228.10元及佣金343111.40元,共计7205339.50元.原告提货时,通过检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87吨是丙纶短纤维,而非被告所称的全部是涤纶短纤维.原告立即向被告拍卖行提出异议,但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
原告沈先生认为:被告作为拍卖人,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买受人拍卖品情况的义务.但被告既不明确告知,也未做出明确声明不担保拍卖品存在瑕疵及真伪的责任,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拍卖行认为:其是接受有关执法单位委托拍卖的,清单是委托单位提供的,其没有过错.
提示:<拍卖法>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标的的来源何瑕疵.即使委托人有意或疏于对拍品瑕疵的说明,拍卖人也应按<拍卖法>第18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提示:根据<拍卖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提示:被告有过失行为,其表现:1.未按<拍卖法>第27条规定,将拍品的瑕疵告知竞买人.2.被告虽按<拍卖法>第48条的规定,在拍卖前展示了拍卖标的,但拒绝竞买人抽验和鉴别拍品品质的正当要求.3.被告并未在拍卖前声明标的真伪,甚至在开具成交确认书时依然未作纠正.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何明确规定?
提示:<拍卖法>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标的的来源何瑕疵.即使委托人有意或疏于对拍品瑕疵的说明,拍卖人也应按<拍卖法>第18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提示:根据<拍卖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提示:被告有过失行为,其表现:1.未按<拍卖法>第27条规定,将拍品的瑕疵告知竞买人.2.被告虽按<拍卖法>第48条的规定,在拍卖前展示了拍卖标的,但拒绝竞买人抽验和鉴别拍品品质的正当要求.3.被告并未在拍卖前声明标的真伪,甚至在开具成交确认书时依然未作纠正.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