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拟发行人应当在辅导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加快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同时应当为辅导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拟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拟发行人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拟发行人在辅导期内更换辅导机构的,由原辅导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解除协议。继任辅导机构应在我局重新办理辅导备案。
(二)辅导机构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辅导机构应当促进拟发行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会计行为、有效的内控制度;督促拟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拟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辅导机构应当保持保荐代表人的相对稳定性,在辅导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保荐代表人,若确需变更的,辅导机构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工作交接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到位。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管理层舞弊、利润操纵等行为发生;保持独立性,不得代替拟发行人从事具体的会计处理业务或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五)资产评估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六)我局将采取政策咨询和答疑、约见谈话、督促尽责辅导、组织考试、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辅导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对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情况进行监管。
针对社会公众对拟发行人的投诉和举报及媒体的质疑,我局将组织和督促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必要时直接进行核查。
(七)各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部门要按照保荐制度的相关要求,在市场主体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服务环境,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