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产品审核通道,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
(二)缩短产品审核期限,常规产品按照简易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实行简易程序审核的常规产品包括普通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货币基金、发起式基金、常规QDII产品及单市场ETF。对于分级基金、理财基金、跨市场(境)ETF以及其他有特殊安排的基金产品,考虑到产品尚不成熟或运作机制复杂,暂不实行简易程序。
(三)实行基金产品网上申报与审核。作为改革配套措施,监管部门将发布适用于各类常规产品(股票、混合、债券、指数、货币)的基金合同填报指引。同时,推出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系统,通过电子化提高审核效率。
(四)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基金行业创新和发展的责任主体首先在于机构自身。基金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申请材料,加强对申请文件的内部审查。托管银行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认真复查,确保能够充分履行职责,例如投资运作的可操作性、投资风格的可监督性等。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做出全面核查,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上述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募集申请材料存在违规条文、重大差错或者产品运行出现风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机制。随着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规模较小的“迷你基金”。监管部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管理成本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自动终止清盘或合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