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我会决定对洋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才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洋丰股份作为新洋丰持股5%以上的股东,卖出“新洋丰”时间与买入时间相隔不足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我会决定给予洋丰股份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在4只资管产品承接恒天集团减持“新洋丰”的大宗交易完成后,柴育文、钟杰向杨才学建议在此时点大量买入“新洋丰”可以维持股价,能够避免4只资管产品所承接的“新洋丰”因股价下跌而遭受损失,如果股价能够稳定或上升,也能够减少随后第三方承接恒天集团剩余股份而股价不足12元时,洋丰股份按约定应付给恒天集团的补偿。
为此,杨才学安排柴育文、钟杰协助控制使用三个账户,动用洋丰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三个账户提供的资金4,000万元,于2014年8月19日至9月25日期间,共在12个交易日仅对“新洋丰”进行了交易,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新洋丰”,影响其价格,构成市场操纵。杨才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柴育文、钟杰协助杨才学积极联系他人账户,与洋丰股份共同实施操纵市场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洋丰股份依法处理上述账户非法持有的“新洋丰”,没收违法所得约312万元,并处以约312万元罚款;对杨才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柴育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钟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