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现行制度规定,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周转金”科目贷方登记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企业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企业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住房基金结合,按规定转入住房周转金、出售住房的所有权时发生的净收益等内容:借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企业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应由企业住房周转金部分负担的住房所有权时发生的净损失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