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实施的新《基金法》及随后国务院为落实新《基金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募业务的意愿,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数量持续攀升,申请主体渐趋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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