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制度对于中国股市的影响在西方国家,融资融券制度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融资融券制度已成为成熟的或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第一个成文规定在2006就已经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6年8月1日施行。时隔近两年时间,证监会于2008年4月24日再次发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融资融券正式列入券商业务,并做了明确规定。之后,管理层在市场最低迷的2008年10月底开始对融资融券业务提速,发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1月,全部试点券商都顺利完成两次全网测试,管理部门对试点券商也进行了现场检查。11月25日,证监会分别对备选券商的融资融券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了窗口指导。12月1日,根据之前发布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在这一天可以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说,经过长期准备,试点券商、证券交易所已经做好了资金、技术和人员等方方面面的准备,是诸多创新业务中准备最为充分的一个。但是,正式推出融资融券一拖再拖,引来市场一次又一次的争论。推出融资融券对当前股票市场的正面影响抑制暴涨暴跌,发挥价格内在稳定器的功能。融资融券这种双向交易制度,使股市同时存在多方与空方种力量的较量,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股市暴涨暴跌。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融资融券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改变单边市场状况,填补“ 做空” 机制空白。普通的股票
交易必须先买后卖,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很容易获利,但是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要么割肉止损要么等待价格重新上涨。而引入融资融券制度后,投资者可以借入股票卖出,等股价真的下跌后再买回归还给证券公司。这意味着股价下跌时也能获利,改变了单边市场状况。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做空机制,只要认为股价高估,可以做空卖出,对股价的单边上行构成阻力。既提供了获利的金融工具,又有利于股价向真实价值靠拢。保障多路资金投资收益,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融资融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给市场带来资金增量,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但融资融券可能助涨也可能助跌,会增大市场波动,助长投机气氛。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刺激A股成交活跃,构建新型盈利模式。融资融券的建立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证券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对市场走势具有放大作用,市场的波动幅度将明显增大,新的盈利模式也孕育其中,短期来看,其对市场的助推作用将更为明显。拓宽证券公司盈利渠道,改善券商生存环境。融资融券业务一旦开展,给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交易量的增加会增大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
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此外,还能为券商争取更多的客户。完善多层次证券市场,增强股市国际竞争力。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融资融券制度的推出,有助于证券与期货行业的深入融合,加速金融混业经营时代的来临,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融资融券的推出,丰富了市场现有的指数体系,有利于投资者全面把握市场运行状况,也进一步为指数投资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推出融资融券对当前股票市场的负面影响 投机性强可能加剧市场波动。虽然—般认为融资融券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但有关制度如果设计不完善、监控不得力,也有可能起到助涨助跌的负面作用,从而加剧市场波动,带来大盘的系统性风险。可能使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更易发生。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市场所需的实有资金和证券量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要小,这使得市场操纵行为更易发生。对融券交易者而言,散布对上市公司不利的信息可以打压股价使其获利,这又可能强化行为人散布虚假信息的动机。融资融券可能造成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市场所需的实有资金和证券量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要小,所以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变得更易使融资融券业务成为幕后交易的帮凶,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理论上讲,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做多一定能成功,只是未必能成功出货。资金再多也未必能成功做空,因为某一只股票的筹码是有限的。因此,将来就可能出现明明是合理的沽空,但却遇到蛮庄像期货一样的逼空。同时,融资融券业务实施以后,融资相对容易,庄家可以用更少的资金来操纵股市。
融券交易的不对等可能加剧股票市场动荡。融券交易在实践中不对等,助长“做多”效果明显。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所谓的融券交易,仅仅是一小部分,起点缀作用而已。绝大部分发生的都是融资交易。一般说来,只要符合条件,投资者就可以融资买入某股票。但如果要融券卖出该股票,则未必能实现。因为,证券公司如果没有相应的股票,就无法融给投资者。证券公司融资,成本很容易控制;但融券的风险要大得多。因此,站在证券公司的角度看,当然希望投资者融资交易。以往,不少投资者有长期满仓的习惯,而融资交易则能满足超满仓的需求。在融资业务单飞的情况下,必将加剧证券市场的动荡。客户信用缺失可能造成证券公司损失。融资融券业务要求证券公司内控机制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相关制度能得到强有力的执行。证券公司若管理不善、控制不力,很容易引发客户违约、市场波动、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融给客户使用,可能会面临到期融资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对其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可能会因此遭受一定的资产损失市场交易量放大可能造成业务规模失控。由于市场交易量放大和新的监控要求引入,交易结算技术系统的复杂性增强、负荷增大,发生故障和错误的可能性加大。证券信用交易中,证券公司是资金或证券的提供方,信用交易客户数量越多,业务规模越大,证券公司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 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也就越大。资金的有限性可能带来流动性困境。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外部筹集资金,而自有资金是有限的。证券公司从外部筹集的资金通常是有期限的,如果该类资金在到期日因信
用交易仍被客户占用,而证券公司不能及时获得新的筹资渠道,将会给公司带来资金流动性困境。新的软硬件可能给经营管理及业务操作带来风险。由于融资融券的新业务所配套软硬件可能是全新的,在信用交易中,证券公司缺乏相关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力不够、或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信息技术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融出的证券价格发生下跌等,都可能给证券公司带来经营管理上的风险;另外,证券公司对信用交易业务的技术系统操作不当,或发生平仓错误等,也可能带来业务操作风险。强行平仓可能带来主客纠纷。在融资交易中,由于行情下跌原因,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强行平仓会经常发生,被平仓的证券在卖出后发生大幅反弹的情形也可能发生。因此,证券公司有可能与投资者在平仓通知时间、证券平仓范围、证券平仓顺序 、 证券平仓时间、 证券平仓时机等方面发生纠纷,甚至会引起索赔诉讼。利益驱动可能会使分支机构非法融资。由于证券信用交易业务具有交易量放大的效应,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证券公司或分支机构为扩大业务规模,在资金渠道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非法融资行为。全新业务可能带来宏观管理的疏漏。融资融券这一全新的市场运行模式,要求有更高的宏观管理能力。在市场运行初期,由于缺乏经验,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的可能性加大,由此引发的批评、指责甚至对融资融券交易本身、对推出这一交易方式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怀疑可能较多。当前股票市场持续走好,融资融券呼声渐稀。管理层对融资融券迟迟不放行。既是出于对一项创新业务的慎重考虑,也是在等待市场出现最恰当的时机。但不管怎样,融资融券是完善、活跃资本市场的长效机制。长期来看,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一个完备、活跃的市场,融资融券是必不可少的。
二、证券交易手续费怎么算
佣金:由各证券公司自行制定,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0.28‰。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过户费:成交面值的千分之一(即成交股数的千分之一),小于1元收1元。
上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如下:
佣金:由各证券公司自行制定,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0.28‰。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过户费:成交面值的千分之一(即成交股数的千分之一),小于1元收1元。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怎样
1、《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各增加一条,分别作为第3.1.13条和第3.1.18条:“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上市规则》第8.2.1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2.1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上市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3、《上市规则》第11.8.4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8.5条分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