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扩大可以做为定罪依据的文件范围。新增的“等发行文件”,将依照注册制发行上市时还需披露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等其他文件均涵盖在内,新增“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扩大处罚范围的同时设置了兜底条款;
第二,加大处罚力度。增设“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自由刑的上限并未封顶,意味着如依照《刑法》第45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15年;
第三,刑事责任主体方面,明显进行了扩张,明确“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组织者、指使者时的刑事责任,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法定刑幅度与前者相同,并规定罚金额度为“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与现行刑法“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相比提高二十倍;
第四,新增单位犯罪罚金额度,同样为“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中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处以自由刑,而草案中修改为按第一款规定处罚,即可以在自由刑基础上同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