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4、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6、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