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与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是一致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证券法是美国的堪萨斯州于1911年制定的《蓝天法》(Blue-sky Law),蓝天法在保障上市公司质量、减少非系统风险、保护投资人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它有其局限性,并未从根本上杜绝市场中的欺诈行为。 1929年美国股市大崩溃以及随后产生的经济危机后,美国才开始大规模的法制建设,其中最主要的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前者主要规范证券的发行市场,后者主要规范证券的交易市场。目前无论股票市值还是交易规模和手段,美国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 NASDAQ证券交易所是全球股票市场的领头羊。
日本在证券法颁布之前曾被誉为欺诈的温床。日本1948年《证券法》效仿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后经反复修改,现在许多制度与规则与1948年版本几乎完全不同,形式了自己的特色。随着日本证券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日本证券市场获得了蓬勃发展,东京股市成为世界四大股市之一。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股票发行试点。1984年12月,上海飞乐音响公司率先发行了股票,1990年我国在上海和深圳设立证券交易所,同时设立证券监督机构。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防止债券欺诈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后来又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欺诈成为一大痼疾,为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了由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为组长的起草小组,1997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开始实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反欺诈的历史,今后我国证券法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