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修订稿强化了关于监督检查的手段,加大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手段不足、力度弱,违法责任偏轻、震慑力不强等情况,修订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修订稿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修订稿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配合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根据修订稿,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考虑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借鉴新出台或者新修订法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稿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不得利用网络技术影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