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确定了暴风公司与腾讯公司的服务内容、形式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双方构成竞争关系。但在“极轻播放模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方面,一审法院认为,暴风网的“极轻播放模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极轻播放模式”虽然不显示腾讯公司网站除视频节目以外的其他网页信息,包括页面广告,以及该网站播放视频片头广告时出现的“跳过广告”功能按钮,会导致腾讯公司丧失网页点击量、用户停留时长、页面广告、网络用户付费成为会员等合法利益,但暴风公司通过向网络用户提供多种播放途径,包括提供“去源网站”观看模式,而非仅仅将“极轻播放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方式,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暴风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网站为了向用户提供上述39部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需要为视频提供服务器予以存储,并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亦需要开展宣传推广等一系列经营活动,其通过不要投入、诚实经营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不应被他人不当利用或破坏。而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暴风公司在本身并未承担涉案视频经营成本的前提下,仍采用“极轻播放模式”播放涉案影片,使本应在腾讯网观看涉案视频的用户,成为了暴风网的用户,该行为具有“不劳而获”的特点,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虽然暴风公司主张未将“极轻播放模式”作为唯一播放模式,用户可以选择多种播放途径,然而,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方式相互独立,一种视频播放方式的正当性并不能作为其他视频播放方式具有正当性的当然依据,亦不能据此认定暴风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暴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向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