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仿冒行为又称为欺骗性交易行为。包括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他人的质量标示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等。欺骗性交易行为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商业活动中夸大事实、隐瞒真象、以假充真、混淆视听,并以此达到削弱竞争对手、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现代社会,商业秘密是一个经营者立足市场、参与竞争和谋取利润的极为重要的“资本”,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则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或采用不正当的方法窃取、传播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或商业信誉,在使他人受损害的同时自己却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3、商业贿赂行为。这是一种以贿赂方式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如私下给予对方的采购员、推销员等以某种财产或其他利益,从而达成交易。它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是商业腐败和政治腐败的一种表现。
4、不当促销行为。主要又有两种表现:一是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它是以给予客户一定的物质或其他利益的奖励为手段,达成交易;一定的物质或其他利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二是低价倾销行为。这种行为的反竞争性十分明显,因为这种行为的实施,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低价倾销总是以排挤或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表面上,销售者是亏本的,但当他占领市场后,却会变本加利地搜刮垄断利润。
5、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故意损害、贬低他人的商誉,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通过对他人的商誉的损害,贬低他人以抬高自己,削弱他人的竞争能力,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6、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7、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8、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即是限制竞争行为。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故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9、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