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我国把3月15日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日。不正当竞争中的市场期诈,必然违背等价交换原则,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我们曾从市场投诉中得知,一家生产经营墨鱼的“公司”,用一个非常精美的礼品包装盒,盛装着仅有两三个墨鱼,量为二两(开窗展露)。除这二两墨鱼外,而在偌大一个窨的盒内则全部填充马粪纸板,共重八两。这则投诉反映了消费者受到的经济损失率高达80%。消费者的权利,还包括知道权。而市场欺诈,恰恰掩饰商品的真实情况,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道权。此外,消费者保护法把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作为权益保护的基点,而市场上销售的假卓越伪劣产品还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了许多问题。我国每年由假药、假酒、劣质电器、劣质食品等造成的消费者伤残、死亡的事例为数不少。
综上所述,以不正当的商品包装为手段所进行的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负面作用很大。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利用商品包装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的种种表现及其多方面的负面作用。我们要坚决反对扭曲商品包装功能的非法包装行为。
我国的《商品包装法》虽然尚未出台。但我国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说,这诸多法律的颁布,对于杜绝非法包装、遏制市场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是“有法可依”了。然而,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假卓越伪省产品还严重充斥市场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不外乎是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力腐败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有“造假之人,必有容假之官”(《康熙微服私访记》语)。执法部门不认真执法,搞地方保护主义。二是生产经营者缺乏遵守市场的自觉性,如法制观念差、守法不自觉,处理不好守法与牟利的关系等等。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保护和推动市场竞争的正当开展,应该明确行政管者与生产经营者两方面各自的市场责任。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要切实担负起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责任。我们的政府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政府,纵容、袒护非法包装及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对人民的犯罪,是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的。用纵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繁荣”地方经济更是目光短浅的行为,一个地方不能靠搞市场欺诈来发展。相反,只有根绝市场欺诈,领先科技开发和科技创新,不断发展名、优、特、新产品,才能促进地方经济长期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经营,担当其正当参与市场竞争的责任。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要知法守法,要遏制对非法利益的追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始终对消费者负责。要懂得:用市场欺诈的办法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虽可以谋一时之利,但对消费者和社会却构成了危害,其结果必然是“以损人开始以害己告终”。
我们提倡开展正当的市场竞争,反对不正当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