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也有学者对这一制度有异议,认为旅游者的购物回扣或自费项目回扣,应当视为佣金,不应定性为回扣。但在杨富斌看来,这只是学理上的讨论,并未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即使在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把接受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视为佣金,并认定是合法的,我国旅行社领队也不得接受这些回扣,否则,依照现行旅游法规定,属于接受商业贿赂。”杨富斌表示。
杨富斌指出,对于商业贿赂问题,《旅游法》已经在第一百零四条明确:“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旅游经营者通过回扣等方式给予或收受贿赂,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属于工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监管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当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等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工商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
“总之,正如国家旅游局杜一力副局长所说:‘我们要按法律本意行动,不做法律游戏。’”杨富斌表示。
“当然,即使旅游者同意或要求的购物和自费项目,到哪里购物、次数多少等,也应由旅游者自己选择。如果请导游带领,最好是把游客领到正规商店去购物,到合格的供应商那里安排自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