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某在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在作为供应商之一的伊莱特公司向蓝思科技提供手机保护膜样品时,通过及时反馈样品验证情况,告知样品存在问题及改良办法等方式,让该公司的样品在所有提供验证的样品中以最短的时间顺利通过验证,取得竞争优势,为该公司获取蓝思科技大量订单。随后,在伊莱特公司大批量供货期间,喻某某关注并及时反馈货物存在的问题、告知改良办法,为伊莱特公司争取时间以对货物进行整改,避免伊莱特公司供应的货物面临赔偿、退货甚至取消供货资格等影响订单量的情况。
伊莱特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喻某某的关照,按照获得订单的项目营业额的1%到3%支付提成给被告人喻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先后多次收受伊莱特公司贿赂款共计68万元左右。徐某明知上述款项系被告人喻某某收受的供应商的贿赂款,仍提供自己和其母亲王某、表妹苏某的银行卡给被告人喻某某,并帮助其转存和隐匿。
同时,陶某某、刘某、尹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也均为伊莱特公司大开“方便之门”。三人分别为伊莱特公司以最短时间验证获得项目订单,从而获得蓝思的订单。陶某某、刘某、尹某收受伊莱特公司贿赂款约8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根据刑事裁定书,喻某某、刘某、陶某某、尹某4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喻某某的妻子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刑事判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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