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方面应当有所作为,应当公平严格地执行法律,维护市场竞争规则,构建良性的外贸增长秩序。调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与反垄断调查行为、反倾销调查行为都属于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行为,都是基于产品价格因素引发的行政机关的调查行为,但是其法律性质却是不同的。
反垄断调查行为是一国政府对域内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引发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手段主要是价格因素但不限于价格因素;反倾销调查则是一国政府对来自域外的,可能低于正常价值并对国内产业带来损害的产品进行的调查,倾销行为主要表现为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且对进口国产业带来损害。而调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则是一国政府对域内的出口产品由于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低价销售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引发因素主要是价格本身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和利润。
由此可见,调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一国行政机关针对国内产品出口中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行政调查行为,其目的在于避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对国内资源能源的浪费,对出口秩序的危害和避免引发国外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等。
通常,企业的产品成本等于生产成本加管理、销售、一般费用(SGA)。其中,生产成本等于固定成本加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即使生产数量为零也需要支付的成本,如厂房、设备的折旧费;可变成本是指随着企业生产数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如原材料、人工、水电等。通常,调查低价出口行为只是对一个特定时期内企业出口行为进行调查。因此,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等于在这一特定时期内的企业成本除以实际生产产品的数量,平均可变成本等于在这一特定时期内的企业可变成本除以实际生产产品的数量。 在经济学中,根据阿里达———特纳原则,如果一个价格低于产品的平均总成本,但高于可合理预期的短期平均可变成本,不管这个价格能否产生最大利润,它都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因此,在确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时,所谓的“低价”行为应是在调查期内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和加权平均SGA总和的出口行为。
在确定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时,还应同时考虑如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