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兰王公司的公告显然“直指”大鹤公司,大鹤公司随即在自己生产的鸡蛋包装盒内附上了一份日文文书:
“对于从今年3月以来与销售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对本公司来说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特向经常惠顾的各位顾客表示衷心的歉意;‘蘭王’这个品牌是由本公司的日本法人经过多年的努力打造出来的;2005年12月台湾人夏某在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商标,本公司在中国成立公司后在申请商标时才得知这个情况;
至今年春季为止,我们的销售还是顺利的,但与代理店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间发生了业务上的纠纷,自今年3月5日以后本公司已停止向该公司供应标准化生产的商品‘蘭王’;‘蘭王’商标原先是由日本的有限会社 AVIAN(农事组合法人 协和)从15年前开始经过其多年的努力确认品质后打造出的品牌;只要看一下上海‘蘭王’鸡蛋的包装盒就一目了然,纯粹是日本的本公司设计的;我们已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时代,即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因此本公司今后还将努力向各位供应与日本同样水准的‘蘭王’。为避免市场混乱,大鹤公司开始在市场上供应‘蘭皇’商标的鸡蛋。”
百兰王公司对大鹤公司的“说明”迅速作出“回应”,其在自己销售的鸡蛋产品盒内作了题为“关于同名类似蘭王商品的相关情况”的文书说明,内容为:大鹤公司根本没有鸡蛋生产的养殖场, “蘭王”鸡蛋一直是由百兰王公司进行一元化管理的,一段时间内百兰王公司曾把GP工作委托给大鹤公司,但其在鸡蛋的管理、清洗、包装等方面发生了诸多问题,在8月左右大鹤公司还上市了金蘭、草蘭等众多类似的商品,因此百兰王公司终止了与其合作。
双方的“含沙射影”使得矛盾越演越烈,2007年6月,百兰王公司和夏某分别以商业诋毁和名誉侵权为由将大鹤公司告上法庭,指责大鹤公司在声明书中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蘭王”品牌来源于日本,“蘭王”品牌的鸡蛋在日本的销售时间已有十多年,涉案“蘭王”鸡蛋的销售对象也主要是上海的日本人。大嶋正顕在2006年1月在日本取得了“蘭王”书法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法院判决认为,百兰王公司以“蘭王”书法字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获得著作权人即大嶋正顕的许可,但百兰王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注册“蘭王”商标时取得了大嶋正顕或有限会社AVIAN的同意。故大鹤公司称夏某未经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商标属于客观陈述。同时,在合作期间,大鹤公司租用养鸡场并使用自己提供的饲料配方,鸡蛋产出后也由其负责清洗、包装,最后才由百兰王公司销售,故大鹤公司称鸡蛋由其生产也没有捏造事实。
此外,法院认为,在鸡蛋的销售上百兰王公司与大鹤公司之间是购销关系,故大鹤公司称百兰王公司是其“代理店”并无不妥。2007年3月以后大鹤公司不再向百兰王公司提供“蘭王”鸡蛋,由于此后双方鸡蛋的生产厂家不同,养鸡的饲料配方也不同,其生产出的鸡蛋在质量标准上也会有差异,因此大鹤公司的陈述未虚构事实。由于双方销售的鸡蛋均使用“蘭王”商标,势必会使消费者产生疑虑,大鹤公司称为避免混乱在一部分销售店供应“蘭皇”商标的商品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认为,大鹤公司张贴的公告内容不构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也没有损害百兰王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判决对原告百兰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在夏某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也没有支持夏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