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诉状的林先生很不服气,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何先生的“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
林先生称,他在2004年12月就注册个体企业“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但何先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在2007年12月和2009年1月将其已经合法登记在先的“麦肯基”字号注册成为“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其行为已侵犯林先生经营的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权利。
见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法官在庭审期间就双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展开详细调查。
法官认为,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门口摆放的公鸡公仔及点餐单上印制的公鸡形象及相关字样与何先生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基本形象一致,仅有细微差别。而餐厅在门面及包装物上使用的其他各类标识也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尽管餐厅老板林先生辩称该使用行为系对其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但根据法官调查,林先生并未按照相关法规就企业名称简化一事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另一方面,餐厅所使用的“麦肯基国际连锁店”字样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而系不规范使用。
法官认为,在何先生已经取得相关商标专用权后,林先生不规范或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实际已形成对“麦肯基”字样的突出使用,构成侵权行为。
但鉴于厚街麦肯基西餐厅系林先生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成立,依法享有其企业的名称权,该西餐厅登记成立时,何先生尚未取得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西餐厅并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仅是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并未规范使用导致侵权,故何先生要求判令林先生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麦肯基”字样并无依据,但林先生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麦肯基”字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