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诉天地商标侵权案”就是典型一例。该案原告宝洁公司拥有驰名商标“TIDE”,当获知被告天地集团注册了与其“TIDE”相同的域名后,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运用了驰名法律赋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特权,后发制人,夺回了自己的域名。
宝洁公司在此案的成功经验是:商标权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基础。
“TIDE”作为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中国相关法律,均能够获得特殊保护,在域名方面,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域名与驰名商标构成相似,则无论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域名都将被责令撤销。
即使不是驰名商标,商标权人在争夺域名大战中,也将占有主动地位。因为根据解释规定,如果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则被告的域名很可能被责令撤销。
中国“域名抢注”现象始于1996年,直至2000年国网公司多件域名案件被判败诉为标志,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解决的困惑。其后,另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域名模仿”现象逐渐浮现。
本“真假东方网案”中,原告的域名是“EASTDAY.COM东方网”,被告的域名是“EASTDAYS.COM东方网”,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禁止被告使用与原告相近的域名,但最后却被法院驳回。原因固然有域名本身的技术特点原因,即域名系统不会对于多一个“S”的域名能够精确识别,不会发生错误。但是,这也与“东方网”名称已经在网上到处流传、原告对此没有专有权有很大关系。“东方网”名称在网络上已经被很多公司采用作为名称或者注册为域名,成为公有领域之物。但本案原告可能出于地域因素考虑,刻意选取了这个自己不拥有专有权的名称,由此埋下了祸根。一旦发生类似“域名模仿”案件时,则因为上述原因无法制止他人“搭便车”行为。
虽然该案最后以原被告双方和解、被告停止使用诉争域名的结果使原告得到了胜利。但一审生效判决中关于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诉争域名的判决,仍然使原告难以安枕。如果如果将来继续发生类似事件,原告仍将面临类似该案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