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扬中市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科技园东进大道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峰,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前进北路36号1幢5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港东南路196号。
上诉人扬中市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印刷公司)因与薛峰、江苏长江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印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扬中印刷公司委托代理人侯钟鲁、被上诉人薛峰、被上诉人长江印刷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道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扬中印刷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经营范围为书、报刊印刷业、包装装潢印刷业、纸张印刷、设计制版、书刊、报纸、表格照排服务等。薛峰曾任扬中印刷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主管产品质量,并为公司股东之一,股本金为21000元(薛峰实际出资8000元,其余为配股和奖励股)。2003年7月6日,薛峰提出辞职,8月14日,扬中印刷公司以薛峰提出辞职,公司不予同意而薛峰连续旷工已达15天以上为由作出解除与薛峰劳动合同的决定。同年11月30日,扬中印刷公司通知薛峰其所持股权从当年起不参加公司分红,所持股权由扬中印刷公司收回。
扬中印刷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必须遵循竞业禁止原则,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产品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薛峰在该公司章程上签字确认。
长江印刷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7日,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其他印刷品排版、制版、印刷、装订。2003年7月左右,薛峰到长江印刷公司工作。2004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薛峰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