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志新、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唐山恒益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等经营信息以及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并删除销毁上述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向外披露上述有关信息和资料。
二、田志新在2007年1月6日之前给付唐山恒益科技有限公司10000元,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6日之前给付唐山恒益科技有限公司 20000元,田志新、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6日之前给付唐山恒益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如果田志新、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有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自动生效,唐山市恒益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对田志新、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
三、田志新、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6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唐山市恒益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见田志新、唐山速税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12月5日签署的道歉保证信(道歉保证信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入卷);如在上述期限内田志新、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方不履行上述道歉义务,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自动生效,唐山市恒益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对田志新、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唐山市恒益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向公共媒体等公开此道歉信。
四、唐山市恒益科技有限公司对田志新和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以前的行为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10元由田志新、唐山速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用1020元由唐山市恒益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