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睢宁县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睢宁县中山北路时代商城9-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允会(睢宁县光明眼镜店业主),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江苏省睢宁县中山北路54号。
睢宁县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光明眼镜公司)因与李允会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光明眼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岚、吴晓斌,李允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运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李允会于1999年3月25日租赁睢宁商业大厦经营眼镜。2000年8月15日,李允会以"大光明眼镜店"的名义,向睢宁县卫生防疫站缴纳了卫生审核费 100元。2002年5月15日,李允会注册设立了"睢宁县光明眼镜店"(下称光明眼镜店),经营范围:眼镜、日用百货。2002年6月24日,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睢宁工商局)颁发了《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许可光明眼镜店使用"大光明眼镜"作为牌匾广告宣传,有效期至2003年6月23 日。李允会即在其店堂门上方悬挂"大光明眼镜"牌匾。
大光明眼镜公司于2003年8月8日成立。在其店堂门上方、门柱上印有"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大光明眼镜"作为宣传广告,同时大光明眼镜公司在广播电视及多家单位的墙体上也进行了广告宣传。
李允会于2003年8月29日,向睢宁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大光明眼镜公司的企业名称。睢宁工商局处理未果。后李允会以大光明眼镜公司侵犯光明眼镜店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中大光明眼镜公司以光明眼镜店使用"大光明眼镜"进行广告宣传侵犯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