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伟一,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 ,汉族,无业,住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小区34#楼。
委托代理人耿玉民,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亓忠良,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芜市槲林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八里沟村北。
委托代理人耿玉民,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亓忠良,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原告因证据不足放弃所诉请的工资;
二、被告不再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被告放弃追究原告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三、第三人除原告七人以外,不准再接受被告任何技术人员和职工;
四、第三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和被告过去经营客户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也不准以任何形式和第三人现有客户发生经济往来(客户主动和第三人、被告联系除外);
五、第三人不准再接受被告方业务员陈顺文、任玉良、党波;
六、原被告分别向莱城区人民法院撤回(2005)莱城民初字第00321号及(2005)莱城民初字第00227号起诉,诉讼费、代理费及其它费用双方自付。
七、以上协议双方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原告何伟一,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 ,汉族,无业,住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小区34#楼。
委托代理人耿玉民,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亓忠良,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芜市槲林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八里沟村北。
委托代理人耿玉民,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亓忠良,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原告因证据不足放弃所诉请的工资;
二、被告不再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被告放弃追究原告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三、第三人除原告七人以外,不准再接受被告任何技术人员和职工;
四、第三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和被告过去经营客户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也不准以任何形式和第三人现有客户发生经济往来(客户主动和第三人、被告联系除外);
五、第三人不准再接受被告方业务员陈顺文、任玉良、党波;
六、原被告分别向莱城区人民法院撤回(2005)莱城民初字第00321号及(2005)莱城民初字第00227号起诉,诉讼费、代理费及其它费用双方自付。
七、以上协议双方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承担违约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