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风光路5号。
诉讼代理人梁耀雄,系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怡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供销宿舍B24号。
原告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原告是国内知名的生产、铺设田径、蓝、排球、网球等塑胶运动场地的专业厂商,拥有国内一流的设备和技术人才。公司研制的塑胶运动地面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世界优秀专利。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元亨"以及"H"型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7日止。同时,原告又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登记注册了域名"dyyh.com.cn",并被核准。但是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拥有的域名(域名所印制、分发的各类宣传资料以及在互联网上所进行的一切商业活动(包括残留的信息),原告不视为对该域名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