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大道23号骏达商业中心80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旋,男,27岁,汉族,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大地通讯店业主。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白石厦西区福永大道309幢1楼(镇政府侧旁)。
上诉人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旭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当事人于2006年11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旭旋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注销或变更现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大地通讯店"的名称,不再使用"新大地"等与"大地"相类似字号,停止使用并销毁突出"新大地"、"新大地通讯"字样的招牌和广告;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停止使用并销毁突出"新大地"、"新大地通讯"字样的包装袋。
二、大地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张旭旋追究责任,保证约束其员工不就本案纠纷进行恶意宣传,并保证不在其内部刊物上进行恶意宣传。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双方负担,但基于张旭旋实际情况,大地公司自愿全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