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惠通时代广场D区1号楼。
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无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郑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起诉称:阿里巴巴公司是一家在国内互联网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的互联网软件开发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2005年9月15日,阿里巴巴公司正式推出了雅虎助手软件,该软件是一款工具条,可以实现搜索、修复IE浏览器、拦截广告、清理地址栏等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决定全部或部分开启上述功能,并可以进行多种功能的自主设定。2006年8月,阿里巴巴公司推出了雅虎Widget软件,该软件主要为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桌面服务。阿里巴巴公司通过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获得了用户的广泛认可和大量使用,树立了在上网辅助功能服务和搜索服务中的良好形象和广泛知名度。三际无限公司也是主要从事互联网搜索服务和上网辅助功能服务的企业。三际无限公司通过“www.qihoo.com”和“www.360safe.com”网站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同时通过其他网站和免费工具软件进行捆绑传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 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并将其描述为“强制安装、浏览器劫持、干扰其它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并非三际无限公司所称的恶意软件,而是由用户自主选择、可以彻底卸载、不损害用户任何权益的正常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阻碍其正常传播和运行的行为;2、立即停止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的贬损性不实描述的行为;3、在“www.3721.com”、 “www.qihoo.com”、“www.360safe.com”、“www.sina.com.cn”、“www.yahoo.com.cn”网站以及《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答辩称:阿里巴巴公司并非雅虎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奇虎安全卫士”软件适应信息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三际无限公司对于恶意软件的评定标准是客观公正的,符合行业通行做法。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情况,符合恶意软件的定义。“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并未将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仅将相关系统进程提示为“危险”,该提示具有事实根据,客观合法。在 “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出前,雅虎助手软件的社会评价就很低,这是由于其长期和连续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6)京国证民字第10185号;2、(2006)京国证民字第09688号;3、(2006)京国证民字第10184号;4、(2006)京证经字第21644号;5、(2006)京证经字第22002号;6、(2006)京证经字第 21652号;7、(2006)京证经字第21651号;8、(2006)京证经字第21702号;9、(2006)京证经字第21848号;10、(2006)京证经字第22000号;11、(2006)京证经字第25169号;12、(2006)京证经字第22855号;13、公关传播代理服务合同;14、公证费发票;15、三际无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16、函;17、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18、《关于同意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增设网站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批复》。
被告三际无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因特公司)的民事起诉状;2、(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29号公证书;3、(2006)京国证民字第 14400号公证书;4、2006年11月23日《法制晚报》A06版;5、(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30号公证书及其部分翻译件;6、(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98号公证书;7、(2006)京国证民字第13200号公证书;8、(2006)京国证民字第13201号公证书;9、(2006)京国证民字第13309号公证书;10、(2006)京国证民字第13308号公证书;11、(2006)京国证民字第13120号公证书;12、(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28号公证书;13、(2004)海民初字第19802号民事判决书;14、(2006)京国证民字第 14729号公证书;15、(2006)京证经字第26457号公证书;16、(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4号公证书;17、(2006)京国证民字第14679号公证书;18、(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6号公证书;19、(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8号公证书;20、(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7号公证书。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阿里巴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零售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化工、文化体育用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发布网络广告;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005 年9月20日,国风因特公司与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签订了《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雅虎助手软件是双方共同研发而完成的一款互联网上网辅助软件,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由国风因特公司署名;双方可以共同或其中一方可以单独作为享有完全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向侵犯雅虎助手软件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在其中一方单独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后,另一方对同一侵权人的同一侵权事实不重复主张权利,且该单独主张权利的一方有权获得其主张权利的全部所得。
三际无限公司主张,阿里巴巴公司不是雅虎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身份。其依据是:[Page]2006年7月,国风因特公司就雅虎助手软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月16日,三七二一公司与北京精音致信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音致信公司)签订了《公关传播代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精音致信公司为三七二一公司推广和传播雅虎助手软件。三七二一公司向精音致信公司支付了1 762 419.6元。
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三际无限公司侵犯其对于雅虎助手软件和雅虎Widget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修改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据是相关公证书的记载:
“www.qihoo.com” 和“www.360safe.com”网站的所有者均为三际无限公司。“www.360safe.com”网站上记载:恶意软件是对破坏系统正常运行的软件的统称,一般来说有如下表现形式:1、强行安装,无法卸载;2、安装以后修改主页且锁定;3、安装以后随时自动弹出广告;4、自我复制代码,类似病毒一样,拖慢系统速度。“360安全卫士”软件可以全面清除109个恶意软件、1694个恶意条目,并且在专业运营人员的维护中,每周将对此进行更新,保证最全最新的恶意软件不漏网。
“cn.yahoo.com”网站的所有者是三七二一公司。登陆 “cn.zs.yahoo.com”网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安装雅虎助手软件。雅虎助手软件使用许可协议中记载:本软件知识产权归国风因特公司所有。通过 “控制面板”上的“添加/删除程序”可以卸载雅虎助手软件。安装“奇虎安全卫士”软件,运行“查杀恶意软件”,显示结果为:“雅虎助手&上网助手;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雅虎助手&上网助手被默认选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示:“共扫描1款恶意软件,请勾选您想清除的恶意软件,点击‘立即清除’。”点击“立即清除”按钮后,显示:“共查杀1款恶意软件,其中需重启后清除1项,完全清除0项。名称为:雅虎助手&上网助手;清除结果为:该恶意软件需要重启电脑才能被彻底清除。在重启之前该恶意软件仍会被检测到。”此时雅虎助手软件被删除。
运行“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的“诊断及修复”,显示结果中多次出现被标注“危险”符号的“雅虎助手”,“雅虎助手”被默认选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示:“共诊断141项,其中12项危险,请选择想要修复的项,点击‘修复选中项’”。点击“修复选中项”后,雅虎助手软件不能通过“控制面板”上的“添加/删除程序”卸载。
下载并运行“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时,出现“警告”窗口,显示:“我们在您的计算机中检测到恶意软件[网络实名/雅虎助手],该恶意软件的恶意攻击将会导致 360安全卫士无法正常执行。点击‘确定’按钮立即清除该软件,点击‘取消’退出安装!”点击“确定”按钮并重启计算机后,雅虎助手软件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