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房和接受相应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开发商,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房屋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比如,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及其它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取得《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之后才能交付商品房。因此,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保障自己的安全权。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要查看“五证”即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开发商有义务把这些情况提供给购房者,并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手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及服务方式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购房者购买或接受其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购房人因开发商欺诈而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6、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比如,消费者在接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使得消费者能够知道商品房各部位质量的保修期限及住宅使用的方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