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城市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规模。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四)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交通。城市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相协调。
(六)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
(七)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等相协调。
(八)实施。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