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4、应当取得计量认证。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5、测评机构应具有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不低于10%(至少应有1名正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4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6、应当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或相近的检测业绩。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8、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1、《安徽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可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节能科技栏目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