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年检内容
(1)注册条件
申请年检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未变更工商登记内容的,按机构原注册时的条件进行年检;要求变更工商登记内容的机构,按《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浙估协发[2009]22号)的条件进行年检。
(2)执业情况,提交2010年度土地估价业绩清单。
2、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内容
(1)执业条件(人事档案证明、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
(2)继续教育学时。按第一次执业年份算起至2010年,平均每年达到20学时。
2、经初审符合年检要求的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分批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进行公告,公告期七天,接受协会会员和社会监督。
3、公告期满,无异议反映的,通过年检。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通过年检或暂缓注册、注销注册的决定。
4、通过年检的,公告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四)提交的年检材料
机构登录浙估协网站(网址:www.zjreva.org.cn),以会员身份登录进入“年检年审”模块,填写表格后提交,并打印如下表格连同其它纸质材料上报浙估协。
1、浙江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
2、浙江省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年检)申请表(见附表2)。
7、执业土地估价师2010年度按月份提供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社保部门盖章认可)。
9、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内容的,提交相关变更登记的材料(原件、复印件)。
10、《浙江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守则》承诺的签名、机构盖章。
上述年检材料,除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外,其它资料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封面书写某机构年检材料字样和年月日。
3、未达到注册条件并不提出整改申请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4、机构歇业超过一年或依法终止土地估价机构续存的;
7、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正在调查尚未定论的。
3、公告期内有异议,经调查决定暂缓注册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以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发至省协会,必须署名和提供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5、机构暂未达到注册条件,但已向浙估协作出书面承诺在3个月内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或尚处于整改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