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
二、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方可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主要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其基准价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计算(详见附件2),浮动幅度为上下10%.审查机构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额。
四、已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修改工作量大小,双方商定,另行收费。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审查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工作内容;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