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5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经过招标发包的项目范围有: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让子的项目;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我国只有少数不适用招标发包的特殊工程,才适用直接发包。特殊性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工程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发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第二,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采取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具体由《招标投标法》第 6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12条规定。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本条规定即为肢解发包,其中所谓“单位工程”,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2款规定:“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所谓“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施工和有关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方式。所谓“专业承包单位”,是指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