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各检测检验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9月18日至2011年10月21日对全国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专项检查共组织6个检查督导组对全国所有44家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对16个省(区、市)的16家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抽查。在专项检查期间,检查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询问、查阅内部管理文件及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及收费凭据等方式,重点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从业行为规范、管理体系运行、技术档案管理、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和服务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取证,并抽取了133个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其对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的意见。
(一)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要求。随着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强,各检测检验机构均加大了人员、资金、场所、设备设施的配备和投入力度,不断规范和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岗位职责划分较为明确,专业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要求。
(二)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各检测检验机构基本上都制定并执行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并能够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测检验活动,出具公平、公正的检测检验结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能够按规定的程序报告,检测检验机构的从业行为符合检测检验规范的要求。
(三)内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各检测检验机构均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覆盖从合同评审到检测检验结果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要素、部门、人员,检测检验机构内部管理、专业技术在实践中持续改进,体系得到有效运行。
(四)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得到改善。绝大多数机构检测检验报告格式规范、信息真实、充分并可追溯,检测检验结论用语正确,判定准确、客观、公正,能够按规定的要求审批签发,并保证在批准范围内(地点、检验项目、签字人)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五)技术档案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各检测检验机构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技术档案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存放环境符合要求,检测检验项目档案、人员档案、设备档案、涉及管理体系要求的运行记录等管理水平均有较大提高。
(六)检测检验服务收费公开透明。绝大多数检测检验机构都比较重视收费管理工作,能够通过网站、客户接待室公开、公示检测检验收费标准,采取措施使收费公开、透明,按照公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检查中未发现收费与合同不一致和利用检测检验资质或检测检验机构名义谋取不正当收费的行为。
(二)有些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贯彻力度不够。大部分检测检验机构都能够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公开、宣传和贯彻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与执业准则,有20%的检测检验机构未公开本机构从业行为规范,或本机构人员对从业行为规范与执业准则不能够完全了解,检查中发现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国家安全生产佳木斯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沈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等机构未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部分检测检验机构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合同双方责、权规定不明确,突出表现在没有规定合同的完成期限、检测检验项目与依据标准不够详细等方面。二是检测检验设备的溯源不足,有33.3%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对溯源服务方评价与溯源结果确认方面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江西省花炮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西煤矿矿用产品检验中心等检测检验机构存在检测检验设备未经溯源或溯源失效现象。三是内审与管理评审不能按要求进行。有15%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内审、管理评审方面存在问题,不能有效自查自纠并通过管理评审实现持续改进。
(四)部分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存在问题。部分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报告的重视程度不够,检查中发现有近35%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检测检验原始记录的信息不全、缺少检测检验时间等。检查中发现湖南省煤安检测检验中心、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检测检验机构存在超资质有效期或超资质范围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问题。
(五)技术档案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涉及管理体系要素的运行记录还需要按照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做到真实、可信,实现管理体系运行的目的和要求;人员档案与授权、设备档案与标识也有待按要求规范、完善以便于查询;检测检验项目档案也有待在内容完整、信息齐全、具备可追溯性方面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一)提高认识,认真整改检查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测检验机构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资质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销资质证书处罚,并于12月20日前将整改验收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首要任务,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安全设备设施准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事故调查物证分析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检测检验过程管理体系,加强对检测检验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检测检验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要督促检测检验机构不断改进和提高检测检验技术水平,提高检测检验报告质量。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