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云南省、厦门市、宁波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境内外资银行: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现就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逐级向我委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内主报告行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
原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境内法人银行的,其法人机构和保留分行应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分别按照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报程序提出申请;正在筹建尚未完成改制的,仍以现有各分行的名义申报。
请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和外资银行确保申请材料于2012年2月29日前送达我委外资司。
(二)申请材料内容
1、2011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执行情况(实际借入额,行业投向以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用途的比例)、短期外债余额执行情况;
2、2011年底本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包括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或资本金)、境内外存款及借款(包括中长期和短期)等;
3、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申请规模及用途。请将拟用中长期外债支持的贷款分为已签约、洽谈中和业务发展预留三部分。对于已签约贷款,请附简要证明材料(贷款协议中反映借方和贷方、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还款方式的部分和签字页等关键页的复印件等);
4、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2012年度授信限额文件,如果没有年度授信的,需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出具的相应文件;
5、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请提供报送银监会的2011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请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201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凡属第一次申请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的外资银行,请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常驻机构的批准书等复印件。
请认真填写附表一、表二、表三,并同时提供纸质文本与电子版(纸质文本一份,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信箱)。
外资银行可在年内向我委申请调整增加中长期外债额度一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2012年初至申请日的业务经营情况,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实际使用情况(请提供详细的项目清单,格式参照附表二)以及2012年度短期外债的执行情况;
2、申请调整的中长期外债发生额规模及用途。请将拟用中长期外债支持的贷款分为已签约和洽谈中两部分,并提供详细的项目清单(格式参照附表二),对于已签约贷款,需附简要证明材料。
相关申请须在2012年12月30日前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二)额度调剂
外国银行各境内分行的中长期外债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调剂申请由境内主报告行报我委备案,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对于已经完成法人化转制的外资银行,2012年的中长期外债额度将分别核定给法人银行总行和保留分行,法人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其下属分行额度,保留分行自主管理其额度;法人机构和相应的保留分行之间不得调剂中长期外债额度。
(一)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我委在核定中长期外债额度时,将主要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外债需求。对于提供给外籍人士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外债需求,不予安排中长期外债额度。境外中长期同业存款及其他非居民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除外)由外汇局按短期外债进行管理。
(二)外资银行从境外借入1年期以上人民币资金,纳入中长期外债额度管理(填表时折算为美元)。外资银行借入的1年期本外币外债总和,不得超过中长期外债额度。
(三)请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第1周将上季度中长期外债实际执行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我委(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见附表四。请及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人信箱)。
联系人: 叶振东 联系电话:(010)68502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