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6号,附件1)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7号,附件2)要求,各单位仍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编报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部机关、部属各单位和部管各社团,使用财政性资金及自有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纳入编报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等。自有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之外的非财政性资金。
从2012年起,各单位要将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投标法,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