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发生的是业主或工程师将坚持要承包商按照原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否则一旦超过这一日期,则承包商将因其未按时完工而支付违约赔偿金。承包商知道如果要按照原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则他就必须赶工。但是业主或工程师很少会发出明确或清楚地赶工指示。通常,这样的指示不像是提出赶工的要求,而更像是一种威胁,即如果完工日期延误则将要支付违约赔偿金。如果在违约赔偿金数量很大,且合同又不允许承包商在完工前进行仲裁或以其它中间的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承包商就毫无疑问的面临两难境地了。
承包商是否应该坚持有权获得工期延长?还是应当迫于业主和工程师的压力作出让步,在保留其在完工后要求业主支付额外款项的基础上赶工?两者之间,通常很难做出选择。承包商不可能对其立场完全有信心。事实通常是非常复杂的,且违约赔偿金可能会很高。对于承包商来说赶工的成本可能比在没有获得工期延长保证的情况下所要支付的违约赔偿金要低。从商业角度考虑,通常承包商除了赶工,并在以后把握机会就其赶工成本得以偿付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
在像这样的情况会出现“未受业主指示的赶工(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方面的索赔。这里所讲的“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是指在业主委发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加快他的工作以弥补因业主造成的延误。关于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的索赔最早出现在二战后美国联邦采购承包中。这几年中,很多国家的承包商都尝试提出这样的索赔,但是据我所知,成功的很少。
在美国,要提出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承包商必须证明以下五个因素:
第二,他必须就延误发出适当通知,并在发生赶工成本前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这也意味着他必须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供足够的资料已证明他的要求。
第三,业主或工程师如果业主未给予或拒绝了延长工期的要求,则可能是对该要求立即拒绝或在合同完成后再作决定。
第四,业主或工程师发出了明确的赶工指示或发出了要求赶工的暗示。仅仅拒绝工期延长是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赶工指示或暗示的。但构成上述赶工指示或暗示的方式也是很多的。比如,威胁要承包商支付违约赔偿金就可以理解为赶工的暗示。同样,发出违约通知以威胁合同终止,或发出不良履行报告也可认为是赶工的暗示。
最后,承包商必须进行了赶工或试图赶工,并且因上述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遭受到了损失。但是承包商不需证明他所采取的赶工措施成功的弥补了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