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X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年__月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年__月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X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X余名职工无活可干,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X元。甲方虽然承担了X元的误工费,但尚有X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年__月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年____月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X元。
从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施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X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年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脱,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