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院受XXX公司诉XXX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原告XXX与被告XXX公司之间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查明是被告XXX借用被告XXX公司的名称和资质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XXX公司承包原告位于XXX的新厂区厂房基础和办公楼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内容为土建、水、电、一般装饰等合同所含全部内容。合同工期为2006年9月19日至2007年6月30日;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为165万元(合同单价办公楼每平米500元、厂房基础为每平米50元)。
同时原告与XXX公司签订了新厂区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期限同上述建设工程合同期限。事实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采取无端停工、“磨洋工”、唆使农民工闹事等总总手段拖延工期,以达到其变更合同价款的目的,为使新厂能如期完成、减少经济损失,无奈原告同意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提出的工程款结算方案。
主要内容为:办公楼按69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工程价款。原告同意了该方案,并实际履行了该方案,依据该结算方案支付工程价款。被告的目的达到后仍不罢休,在原告将近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不正常施工,依旧采取拖沓的态度企图让原告再增加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工期满后,原告见被告仍无诚意继续进行合作,迫于无奈另行聘请了其他建筑公司继续建设新厂,由此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之间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如下:被告XXX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自认与XXX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同时原告查明在上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XXX公司“指派”的“项目经理”及“现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等相关施工人员都不是其公司员工。被告XXX借用被告XXX公司的名称和资质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同时二被告之间应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返还被告多支付的工程款211648.35元并承担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遭受的直接必要的经济损失共计226000 元。合计:437648.35元。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总工程价款为2220000(690元/㎡×3000㎡+50元/㎡×3000㎡)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2134168.35元,但是被告并未将该工程建完,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可以得出被告未完成工程量与总工程量的比例是13.4%(仅同意该鉴定报告得出的工程量之鉴定,不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的鉴定,因为原被告之家签订的是固定价款合同。),所以根据双方对建设工程单价的约定可以得出被告未完成工程价款为297480元(2220000元×13.4%)。
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多支付工程款211648.35元。另外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发生的12万元的继建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如期向新厂区搬迁而多支付厂房租金100000元;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工期不能如期完成而多支付的监理费用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