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
据了解,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即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将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甚至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个人(俗称“包工头”,非劳动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转包、分包。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后,一旦面临事故伤害,劳动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认定工伤。
在目前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单位通常会提出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进行抗辩,将对劳动者的责任推向负责组织实际施工人员的包工头,包工头则以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
因此,一些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怠于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的上述判决并非单纯出于对劳动者的特别关照,而是有依据的。法院的判决能使当事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此案也警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层层转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劳动法律风险。首先要选择合法项目承包方式及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尽量避免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尽量不采取挂靠方式分包建设工程,并严格禁止选择自然人作为项目承包人。在选择组织或单位为项目承包人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承揽相关项目的资质。
其次是重点加强对项目承包人的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不仅约定由项目承包人自行承担用工带来的劳动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约定施工企业因此被追究经济责任后的追偿权,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